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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中院执法程序混乱,京盛煤业公司因1.2亿元股权定金被易主
2017年8月14日,于天华和杨彦聪、党彦平两位宁夏商人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意向书》,打算以转让价款为 9.1 亿元,购买于天华所持的京盛煤业100%股权。两名商人依约支付了1.2亿元定金,合同履行中双方产生了纠纷。在协议签订3个月后杨、党二人向宁夏自治区高院提起诉讼,自治区高院2018年4月27日作出(2017)宁民初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于天华双倍返还定金2.4亿元。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杨彦聪返还定金1.32亿元、向党彦平返还定金1.08亿元。杨、党二人还提请自治区高院于2018年1月24日对京盛公司的采矿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自2018年1月24日至2021年1月23日。
以上原、被告双方均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最高法院2019年2月25日以(2018)最高法民终720号驳回双方的上诉维持原判。
于天华提出再审申请,最高法院2019年10月25日作出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4954号,裁定驳回于天华的再审申请。
判决生效后,杨、党二人申请执行,宁夏自治区高院作出(2019)宁执18号执行裁定书指定银川市中院执行。中间出现了“插曲”,因杨彦聪、党彦平撤回执行申请,银川中院作出(2019)宁01执27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本案终结执行,后于2021年6月3日方才恢复执行。再后来银川中院于2022年4月15日作出(2021)宁01执恢11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杨、党二人控制下的宁夏多牛矿业集团公司、宁夏正业煤炭公司为此案的申请执行人。银川中院依据宁夏自治区高院作出的(2017)宁民初97号民事判决书,向于天华发出执行通知,2022年5月11日宁夏银川中院再次作出(2021)宁01执恢119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解除于天华持有的宁夏京盛煤业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冻结;将于天华持有的宁夏京盛煤业公司55%股权作价124236430.31元交付宁夏多牛矿业公司;将于天华持有的宁夏京盛煤业公司45%股权作价101647988.44元交付于宁夏正业煤炭公司,此两公司可持此裁定去相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
在执行期间,2019年12月银川中院委托宁夏和同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于天华持有的京盛煤业股权,出具了《评估报告》,经宁夏资产评估协会评审后认为“不具有采矿权评估资质”需“予以补正,或重新委托评估”。
图1、宁夏银川中院委托宁夏资产评估协会对京盛煤业公司作出的评估报告,结论是请委托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等专业评估重新评估,直接否定此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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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30日,银川中院重新向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合伙)宁夏五联分所委托评估。该评估机构2021年1月15日向银川中院提交了《致评估委托人函》,经评估京盛煤业的股东资产总值为12亿元,负债总额为6.7亿元,净资产为5.1亿元。该评估结果被法官虞东予以否定,并无辜中止其评估委托。
后法官虞东以个人身份向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合伙)进行委托咨询,该所于2021年5月17日作出北方亚事咨评字{2021}第01-040号《股权咨询报告》,认为京盛煤业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总额为10.7亿余元,负债总额为7.2亿余元,净资产为3.5亿余元。
图2、宁夏银川中院委托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对京盛煤业公司作出咨询报告,《股权咨询报告》的资产总额为10.7亿余元,负债总额为7.2亿余元,净资产为3.5亿余元。
于天华不认可这份《股权咨询报告》:该份报告“存在大量错评、漏评,严重低估了京盛煤业的资产价值!并向银川中院提出异议,未被理睬。
2021年6月,于天华向出具《股权咨询报告》的咨询机构的监管部门北京市财政局进行举报。北京市财政局作出明确认定:该咨询报告不符合《资产评估法》对资产评估的规定,不属于《资产评估报告》,不具备《资产评估报告》的法律效力。出具《股权咨询报告》的北京北方亚事评估所也承认,其出具的咨询报告不属于《资产评估报告》,为咨询报告,仅供委托人参考。
图3、因于天华的举报,2021年8月10日北京市财政局对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咨询报告直接否定。
图4、 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其出具的咨询报告不是评估报告的说明。
有了政府主管部门和咨询机构的回复后,于天华向银川中院继续提出异议。
银川中院负责执行此案的虞东法官表示:北京市“财政局无权评价报告效力”。无论是评估报告,还是咨询报告,都是为我们提供参考,并非真实价格。真实价格是由市场来检验的,挂拍后值不值这个钱?别人会不会买?有可能会溢价,有可能卖不掉,它终究是一个参考值。而且法律有规定,评估程序不是一个必经程序,可以通过网络询价、税务机关定向询价,价格是高是低、值不值这个钱,是需要挂网拍卖来检验的。以上违法言行,是虞东法官故意枉法的创新。
但虞东还是将《股权咨询报告》移交到宁夏资产评估协会进行专业技术评审。
图5、宁夏银川中院第二次委托宁夏资产评估协会对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咨询报告进行评审,2021年8月25日被宁夏资产评估协会直接退回拒绝评审。
2021年8月25日,宁夏资产评估协会将银川中院的专业技术评审委托予以退回,理由是:本异议报告主体是“咨询报告”,不是评估报告,评审主体不存在,不属于专业技术评审范围。
2021年10月21日,出具《股权咨询报告》的咨询机构致函银川中院,告知“我事务所宣布退案”。
图6、2021年10月21日,出具《股权咨询报告》的咨询机构致函银川中院,告知“我事务所决定退案”。
2022年1月18日和2月28日,在没有任何合法有效的评估报告或仅作为参考的咨询报告的情况下,不顾老于的强烈反对,法官虞东与杨、党二人协商,分别以2.65亿余元、2.25亿余元,两次对京盛煤业股权进行拍卖,均因无人竞拍而流拍。随后,银川中院决定以第二次拍卖流拍价格2.25亿余元,对京盛煤业股权进行变卖,于2022年5月11日以该价格作为以物抵债的定价依据,将老于持有的京盛公司100%股权裁定给杨、党二人控制的两家公司。
于天华委托的律师范向阳认为,仅出具了咨询性质的估价报告,且没有评估师签名,不符合《资产评估法》的规定,也不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而案涉执行标的为煤矿股权,且该股权价值的基础资产为采矿权及不动产,均为非标资产,价值巨大,既没有国家定价,也无法通过网络平台询价或者定向询价确定处置参考价。除非当事人自愿协商议价,只能通过委托评估程序确定处置参考价,实际上执行法院也采取了委托评估的方式来确定参考价,那就必须遵循人民法院关于委托评估的相关工作规范和司法解释关于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规定,否则就是违法。
另银川中院发布《拍卖公告》前的2021年10月21日,作出《股权咨询报告》的咨询机构明确表示“无法按照评估法等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决定退案。”
后续,该案的两位债权人在变卖公示期向法院申请撤回变卖,并申请以物抵债。
2022年5月11日,银川中院作出以物抵债裁定,京盛煤业100%的股权,被作价2.25亿余元裁定给债权人。
请问银川中院路华院长、执行法官虞东,一份过期的、被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无法律效力”、被评估行业协会定性为“本异议报告主体为咨询报告,不是评估报告,评审主体不存在,不属于专业技术评审范围”、咨询机构自己明确“不是评估报告,是咨询报告,仅供参考”。在咨询机构向银川中院告知“退案”以后,连“咨询”依据也不复存在。银川中院为什么依然坚持采用“曾经有过参考数据的痕迹”作为司法拍卖的定价依据?
综上,此案有几处程序违法事实存在。
一、当事人于天华对银川中院第一次委托的宁夏和同资产评估所的报告提出异议,宁夏行业协会已经认定评审无效。但是法官虞东依此被否定的《评估报告》强行非法剥夺了于天华永久异议权和申辩权。于天华和案外第三人多次提出解封被非法查封、冻结的京盛煤业公司采矿权的执行异议申请书,均被虞东法官无视,故意违法不给出具裁定书。2022年7月20日,虞东法官通过口头谈话,以“询问笔录”的形式对老于第一次提出的执行异议逐项答复,认为各项异议理由均不成立,告知其不予受理,重申了已经剥夺老于的永久异议权和申辩权。老于后来慕名请到曾任最高法院执行局法官,主持制定现在仍在适用的有关执行的法律法规,现在北京中闻律师所执业的范向阳律师代理本案,于2023年3月8日向银川中院立案庭递交了执行异议申请书,该院于3月21日、29日就执行异议组织了两次庭审听证。按照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异议的审查期限为自法院收到书面异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无论异议成立与否都要做出裁定。自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算起,截止10月13日,老于的异议案件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200天了,依然无果!为什么?最高法院张军院长今年“两会”提出不能让程序空转,可银川中院就故意卡住干脆就不转了。
二、虞东法官自行非法启动评估程序。银川中院作出的(2019)宁01执27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因杨彦聪、党彦平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但虞东法官某天突然召集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联系技术室法官,开始选定评估机构,自行启动司法拍卖的准备。正常的司法拍卖程序必须是当事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然后法院作出新的执行裁定等法定程序才能进行!
三、法官个人自我否定评估结果违反执行程序。因之前的《评估报告》被宁夏评估协会否定后,重新选定新的评估机构对此案重新评估。在执行法官虞东主持,技术室法官监督,当事人双方共同参与,用摇号的方法选定的评估机构,公开做出的《委托书》,评估机构是按《委托书》要求提交的合法的评估报告,其评估结果却被虞东单方面擅自否定!还无端取消了该评估机构的评估委托!
四、公然干预评估报告公平公正。为寻求定价依据,虞东私自委托没有评估师参与的咨询机构,唆使出具咨询报告。通过书面、电话等方式告知咨询机构,已用司法权剥夺了于天华的异议权,可以放心大胆随意编制咨询报告。此案多处程序违法对于天华哪有公平公正可言?
五、故意违法拖延出具裁定时间。执行异议受理后,两次听证庭审开完,2023年4月11日,合议庭法官电话通知老于,告知执行异议裁定书已经作出,要求第二天也就是4月12日到法院领取送达执行异议裁定。因当时老于人在外地,没能及时领取。以后代理律师无论怎样与合议庭法官联系,均矢口否认曾作出裁定书一事。根据2020年9月30的《委托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出具评估报告。在后来银川中院给评估协会的移交函和评估协会给银川中院的退回函等文件中均提到《规定》作为评估事项的法律依据。该法规明确清晰、通俗易懂、面面俱到、可操作性强,本身就是当前执行工作最权威的法规,法官虞东和相关中介机构都是非常清楚的!就是有过经历的普通老百姓也能正确理解。可是在执行的具体实施过程中,法官虞东却自我否定,全面对抗!在复议阶段,合议庭法官又声称对《规定》等执行工作的法律法规的内涵尚有理解和认识不统一,在法律适用方面需进一步研究、还需报请上级法院请示等说辞,绞尽脑汁的为违法行为妄图寻求一丝能够借鉴的“法外之法”以弥补所谓的“瑕疵”。现在社会广泛流传,杨彦聪是宁夏本地富豪,又有自治区政协常委、政协港澳台侨和外事委副主任的光环,人脉关系广泛,在宁夏没有摆不平的事;“老于是外地人,70多岁了,就不出裁定,用时间耗死老于”!
上级部门提出要让每个公民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什么对上级的要求置若罔闻?同样是全国统一的法律法规,为什么银川执法机构就胆敢公开对抗,滥用职权,枉法裁判,逼迫当事人申诉无门?请宁夏自治区纪委监察委成立专案组调查核实,如有人违法违纪应当依法严肃处理,还司法以净土,还受害人以公正。
来源:科普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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